|
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本市出台《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每万人至少有1000平方米菜市场
菜市场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平方米至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米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居民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现有居民区未达到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菜市场。
菜市场建成后应在半年内开业
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菜市场备案登记。新建菜市场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的,可享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菜市场应当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转为他用,将菜市场转为他用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缴有关补贴资金。
经营产品登记要保留3个月以上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督促场内经营者对主要经营商品货源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应保留3个月以上。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地址。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对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公示。
经营者免收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遵守协议、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文明服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供良好服务。对必要的执法检查应当采取联合、集中等方式进行。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在菜市场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收,但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健康的除外。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向经营者代征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