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通讯员刘寿江):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大量外省市农民工参加城市建设,已经成为建筑业的重要力量。为了使农民工病有所医,伤有所保,天津逐步推行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使农民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保障。但是个别农民工由于身患重病,且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造成更加困难的后果。为了对这部分特困农民工实施救助,天津市红十字会和市建委共同建立建筑业特困农民工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对特困建筑业农民工医疗救助。
基金先期启动100万元
天津市红十字会建立“天津市建筑业特困农民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红十字会指定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该基金不准任何单位、部门、个人进行挤占、挪用。
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基金的先期启动资金由天津市红十字会和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分别承担50万元。在津的各建筑施工企业(含本市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都要积极向基金进行捐赠,进行捐赠企业的特困农民工优先享受大病医疗基金救助。为保证基金正常运转,扩大农民工受益面,如基金募集达不到一定数额时,市红十字会、市建委还将进行再次发动。建筑业企业捐赠由市红十字会在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捐赠。社会各界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由市红十字会募捐站受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0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红十字会捐款均享有国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基金救助申请条件
(1)受雇于本市或外地进津建筑施工企业,在津工作期间身患重病的农民工;
(2)特困农民工是指农民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建筑业农民工;
(3)患病建筑业农民工在一年内支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4万元,因欠费已被迫停止治疗或无法正常结算出院的;
(4)建筑业农民工在本市指定医院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和住院治疗的(指定医院为各区县卫生局所属二级医院和全市所有三级医院)。
符合以上条件的建筑业农民工可申请基金救助。
以下情况不纳入基金救助范围:
(1)由于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通过工伤保险解决);
(2)因第三者伤害而造成的医疗费用;
(3)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的医疗费用;
(4)在原籍已查明病情,在津就医发生的费用。
基金救助申请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业农民工,向受雇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并将在此期间的医院诊断证明、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单据,及农民工原籍镇(乡)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证明和其他有效文件,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一并由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市红十字会。
(2)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救助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基金领导小组对救助申请进行合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3)市红十字会根据领导小组批准支付的救助基金,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全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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