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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还呼吁要在劳动仲裁中切实落实“三方性原则”,劳动行政部门要为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与仲裁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在仲裁规则的制定、仲裁员的聘任、仲裁庭的组成真正体现三方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没有简易程序的设置,但可以通过改革增加柔性,在仲裁裁决过程中减少“审”的行为,强化“理”的因素,以更好地发挥劳动仲裁重在化解矛盾的功能。
“一裁终局”只是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良,能否真正做到减少环节、缩短周期值得商榷
虽然有关方面对草案彻底纠正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弊端的期待热切,但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立法机构在经反复研究后,在到底是改革还是改良面前,选择了后者。而部分案件“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则是立法机构试图破解劳动争议处理困局所作出的最大力举。
根据草案规定,所谓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三类案件仲裁一裁终局,当事人不能再起诉。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关于草案的说明中明确,部分案件“一裁终局”是“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作出的,但围绕其适用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依然引发诸多疑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即有多位委员建议在范围上再斟酌一下,因为终局裁决后有些问题就不能再诉讼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认为,劳动报酬、养老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比较简单明了,但工伤医疗、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涉及民事方面的侵权行为,有的属非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终局裁决后可能对劳动者的权益从司法救济上就封死了。
“减少环节、缩短周期,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最佳选择,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表示,草案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强制仲裁,多数案件“一裁终局”的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可能造成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不利。
杨兴富介绍,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劳动争议的案件并没有强制仲裁,也没有采取“一裁终局”的做法。
郑尚元也表示,在强制仲裁的前提下实行部分仲裁案件一裁终局的程序设计,无疑剥夺了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诉权。虽然草案对申请法院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决定做了规定,但是法院只是对案件作程序性的审查,对案件实体公正不公正并没有作出审查。
那么,如何使“一裁终局”的负效应降至最低,从而真正达到减少环节、缩短周期的目的呢?采访中最为强烈的呼声是在建立“或裁或审”制度的前提下实行。“之所以强调这一点,就是要为劳动争议当事人保留司法救济的途径。”佟丽华这样解释。
此外,草案对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非终局性以及与诉讼脱节的监督问题等缺乏有效明确的规定,也是大家对强化仲裁制度特别是实行“一裁终局”的担忧所在。
一部法律的制定引发的关注和争议越多,越是说明其对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的重要性。在这个意义上,劳动争议立法的确应该慎之又慎。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肖所建议的,把这部草案向全民公布,以便“把最根本的、共同的地方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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