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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2007年9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部署,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培育我市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增强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中心城区全面提升、各区县加快发展三个层面统筹协调、联动发展的紧迫任务,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切实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民营经济的较快发展,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还不够快,规模还不够大,实力还不够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束缚和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继续贯彻市委、市政府已颁布的各项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创造宽松和谐的政策环境;放开领域,放宽条件,放手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大做优做强,增加社会财富,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成为推动天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经过5年努力,使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6年的29.4%提高到2011年的38%;民营企业户数由10万户增加到20万户,其中民营企业集团由160户发展到350户;注册资本金由2077亿元增加到5000亿元;从业人员由132万人增加到220万人。
三、放开民营企业经营领域
在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有关放宽经营领域各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未禁止的即可准入原则,实施市场公平准入政策,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的经营领域。任何部门和区县不得设立准入限制。
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和联营等方式,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关部门可将投资权、建设权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人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种果等生态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各区县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的作用。
支持民营企业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多渠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
四、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放宽新型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制、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合伙制、合作制等企业组织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放宽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放宽准入限制。放宽股东出资条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限制和企业集团注册等注册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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