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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贯彻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政策
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财税政策、信贷和保险服务、品牌发展、资格认定、证照办理、对外经济贸易、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政策。
实行政府奖励政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天津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天津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和津门老字号,以及发行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进入全国企业500强和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的民营企业,按纳税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四、深化监管服务方式改革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制度,各级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同步降低准入门槛,取消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改由行业主管部门在照后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前置许可与主体资格网上并行的审批模式,试行“网上直取前置行政许可”制度。对因法人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而停止经营,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以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可将其经营范围予以取消,暂保留其法人资格。
创造依法行政和公平竞争环境。实行“一照全市通行”制度,打造全市政策统一和整体协调的服务平台。各部门和各区县不得为增加税源而强拉企业注册,不得为保护税源而阻碍企业变更注册地;对申请变更注册地而受到阻碍的企业,可由市级行政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对不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可凭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改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县经营。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当地工商部门要直接受理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彻底清理各类企业年检。凡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项目,统一分为强制性年检和程序性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强制性年检要依法完善,规范程序;程序性年检要简化程序,延长年检有效时限,减少各类年检要件,并限时办结。凡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年检一律取消,改为日常监管。取消企业年检审计报告。
十五、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
严禁乱收费。对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但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取消所有的工本费收费项目。对由于改制等原因涉及企业名称、法人和股东的一般性变更,降低收费标准或取消收费项目。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严禁乱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款一律统一上缴财政,不得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对违反者从重处罚。
严禁乱检查。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的事项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严禁乱摊派。各部门、各区县和各单位对民营企业不得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等活动,不得摊派赞助、接待、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得要求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有偿服务。
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各部门和各区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依法行政负主要责任,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纪律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十六、健全统计分析制度
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客观、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科学分析民营经济发展总量、速度、结构和区域性发展等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搞好对民营经济发展成果的评价考核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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