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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成年居民
城镇居民都有基本医保
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保范围为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成年居民(以下统称城镇居民),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将使城镇居民“大病有人管”。
根据《暂行规定》,缴费标准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的医疗保险费为100元,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4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困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100元。非从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医疗保险费为560元,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440元;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560元全部由政府补助。
根据《暂行规定》,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治疗费,其他城镇居民发生的10万元以下的住院治疗费,按照以下标准报销: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在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学生、儿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各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二级和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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