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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保费
每年第四季度办理参保手续
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保的城镇居民应当于每年10月至12月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政府全额补助即不缴费的个人,应当于每年10月至12月办理下一年度参加医疗保险手续。从转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中专院校、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收治精神病患者的福利机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院校和相关福利机构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家庭在户籍所在地或本市范围内经常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同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手续。新生儿及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按照上述程序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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