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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本市(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暂行办法》包括三项制度,即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制度实施后,将基本覆盖本市农村18岁以上的适龄人员。本次出台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本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情况确定,坚持大范围覆盖,既保证制度能够基本覆盖农村全部适龄人口,也留有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发展空间。本次出台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充分考虑了农村养老保障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留有转换接口,有利于人员的流动。
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农民年满60岁起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凡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村居民,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的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缴费积累额未达到标准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补足应缴费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将个人账户积累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明年前年满60岁直接享生活费补助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遵循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多种方式并存,制度模式与当前生产方式相结合;实行较低标准起步、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广泛覆盖、统筹城乡就业、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农籍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组成。
其参保范围是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在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中的乡村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农籍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的,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1月1日以前,年满60周岁、居住满20年、没有固定收入的老年人,由政府直接发给生活费补助。标准是: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9周岁的,每月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50元。
特别提醒
为方便市民了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障部门专门在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开通了咨询专线,市民也可就近到户籍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咨询。
不同参保年龄缴费标准不同
农籍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和2%缴费。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缴费手续由用人单位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根据不同的参保年龄,执行不同的缴费标准,政府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政府补贴缴费额的10%;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政府补贴缴费额的15%;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政府补贴缴费额的20%。为了帮助农村中的困难人员参保,对年满45周岁以上无子女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政府补贴缴费额的30%。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个人账户可以清算和继承。农籍务工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
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时,只要按照规定足额缴纳或补足养老保险费的,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养老金标准根据个人账户积累额和领取系数确定,以后,养老金预期待遇水平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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