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房产中介看好了一套二手房,却绕过中介私下与房主进行了交易,这样的“逃单”在目前的中介服务中越来越多。本市(天津市)第一部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法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将从今天(10月2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引入了“独家代理”概念,将为中介机构防止委托人“逃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避免出现委托人“逃单”问题,同时避免出现某些中介机构员工利用当事人留存在中介的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件恶意办理转移登记、侵吞房款等纠纷发生,《交易条例》创造性地引入独家代理的概念。委托人在选择代理当中可以选择一般代理或者是独家代理,只要房屋的出卖人即委托人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独家代理合同,则合同中会约定,即使委托人自行成交房屋,中介机构没有提供服务,那么,只要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也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由于独家代理合同是为防止委托人逃单设计的,所以为平衡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交易条例》作出独家代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也就是说,独家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的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如果选择独家代理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在独家代理期间,委托人与第三方达成交易的委托人也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保障了中介机构的权益。超过3个月如尚未成交,本着民事自治的原则,代理期限届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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