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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着眼于真实反映选举人意志,改进提名方式、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健全党内选举制度取得新进展。在刚刚结束的地方四级党委领导班子换届中,普遍采取了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办法,一些地方还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差额表决,使换届的过程成为扩大党内民主、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过程。十七大代表选举,差额比例一般都超过了15%,比十六大时增加了5个百分点,扩大了选举人的选择范围,在推荐提名阶段也普遍做到了差额推荐。一些地方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在村一级实行“两推一选”,根据党员、群众的公开推荐,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在乡镇一级实行“公推直选”,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乡镇党委书记、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有的地方还对县(市、区)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实行“公推公选”。这些新的实践和举措,对于进一步落实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与监督权,拓展党内选举的视野,提高党内选举的质量,增强被选举人干事创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重大意义。
(六)着眼于加强集体领导,合理划分党委常委会与全委会的职责权限,党的全体委员会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中央率先垂范,实行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向政治局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各级地方党委领导班子也按照中央要求,向同级党委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全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2004年,中央组织部颁发《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对重要干部任免实行全委会票决制的办法作出详细规定并得到普遍执行。一些地方还把全委会票决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同级党政职能部门的正职,运用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进一步提高了全委会的地位。经过这次地方党委换届,副书记职数明显减少,常委会同全委会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全委会的作用得到明显增强。
(七)着眼于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扩大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得到更好保障。按照十六大关于“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的要求,各地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宝贵经验。试行党代会年会制的地方,赋予每年举行的党代会审议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增补党委、纪委委员,接受代表提案等职能。这一做法改变了过去党代表只能在五年一次的党代会召开期间发挥作用,全委会难以向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状况,提高了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促进了党内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科学化、民主化。试行党代表常任制的地方,赋予党代表评议权、建议权、提案权、质询权等权利,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积极参与重大决策,自觉监督党委、纪委及其成员,充分反映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选举单位党员群众的监督。
(八)着眼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用权、依法用权、公正用权,加大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和同级相互之间的监督力度,党内民主监督的有效性不断增强。 2003年12月,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党内监督的重点明确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为开展党内民主监督提供了根本依据。五年来,中央和省一级党委陆续建立巡视制度。中央巡视组对省级领导班子,省(区、市)委巡视组对地市级领导班子进行了普遍巡视,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实地督察、发函督办、重点查处、整改结果报告等办法认真加以解决,有力促进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秉公用权。各级党组织把民主生活会作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特别是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主要负责人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之间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达到了化解矛盾、分清是非、统一思想、增进团结的目的。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进一步健全,使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领域更加广泛、重点更加突出、操作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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