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顶楼,请问屋顶漏水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来出?”“小区业主的财物频频被盗,物管公司有没有责任?”……昨天(10月1日),云南省司法厅、省妇联、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联合在昆明南屏步行街举行《物权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
上午9点,宣传活动的标语才拉起、咨询台才一摆好,就被市民们围了个里三层外三层,尽管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派出了10名律师,仍无法满足市民们的需要,前来咨询的市民甚至在咨询台前主动排起了长队。
住户频频被盗物管应赔偿
“我快70岁了,住在金实小区宏实园,我是代表我们小区的住户来咨询的!”一位满头白发的老人终于挤到了咨询台前,老人姓赵,为了方便咨询他还专门拟了个咨询提纲。
赵老先生说:“我们小区管理太差,物管公司对业主服务不好,根本就不管事,金实小区宏实园里有近300住户,然而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到现在,宏实园里的住户遭到入室盗窃的就有20多家,有100多辆单车被偷,今年春节期间就有4家被盗,我们多次向物管公司反映,可他们都置之不理、视而不见,我们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对此律师支招:物管公司收取了物管费,就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小区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出现了财物受损、被盗的情况,物管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之前就有一个案例,昆明某小区一住户家被盗了三次,每次都跟物管公司讲,可物管公司一直没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最后这位住户家第四次被盗,忍无可忍就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这是由于物管公司疏于管理造成的,判决由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发生被盗事件后,住户可首先与物管公司协商,同时收集相应的证据(比如警方确认住户发生被盗事件、物管公司对进入小区的人员不进行身份核查等),如果协商不了,住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新的物管条例,如果业主们认为物管公司不称职,可以直接罢免、更换物管公司。
屋顶漏水要分清责任
“我有个朋友住在7楼,是顶楼,现在房子漏水了,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来出?”除了咨询自己遇到的问题外,李女士还热心地替朋友进行咨询。
“这要分情况来看,”律师表示:”如果是年久失修的老房子,漏水属于防水层的自然老化形成,那么业主可以自己买点材料来处理一下;如果是新房子出现了漏水问题,查明是由于房子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漏水,应由开发商来承担维修费用,但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例如其他住户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破坏了房屋的结构造成漏水,应由第三人来承担维修费用。”
车位不得重复卖
“我最近刚买了房子,当初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约定车位与房子是配套卖的,但现在开发商又把车位拿出来高价卖给我们,这笔费用该不该出?”李先生急匆匆地问。
“最近昆明中院刚对一起类似的案件作出判决,这起案件的情况与你遇到的情况差不多。”律师介绍:“昆明的某小区在卖房时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车位与房子配套卖,但盖好房子后,开发商又要业主再买车位,业主不同意,开发商竟擅自花了几百万元将地下车位改造成了农贸市场,业主们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及《物权法》的法律精神,判令开发商拆除农贸市场,将车位归还业主。因此,如果你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对车位的情况有明确约定,你们就没有必要出钱再买一次车位。”
市民关注六大问题
为了这次宣传活动,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特意印制了6万份新《物业管理条例》、6万份《物权法》及大量的宣传单,然而到上午10点左右,6万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应的宣传单就被抢得一空,只剩下部分还未来得及拆开包装的《物权法》,还有不少市民纷纷前来索取。
中午11点45分,尽管已到了午餐时间,但前来咨询的人仍络绎不绝,大家只好将午餐时间一推再推,最后只得分批进餐。“《物权法》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宣传法律是律师的职责和义务,虽然律师们都放弃了休息、很辛苦,但这是值得的,百姓的纠纷减少了,也就实现了和谐社会。”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坷律师介绍,市民咨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6方面,即所有权不明引发的产权纠纷、侵犯财产权的问题、相邻权纠纷、小区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拆迁和征用产生的补偿经费不足或不到位的问题、物权法中一些专业术语的咨询解释,当然还有一部分冤假错案的申诉咨询。
相关链接:“70年大限”房屋有望“代代传承”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这一规定,让此前最多只有“70年大限的”房屋有望“代代传承”。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这些让不少购买了自己住房的城镇居民心存疑虑: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我们的房屋该怎么办?
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这就使得一些土地使用权期满房屋的去留问题更加引人关注。现在,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不少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但是,不少人注意到,对于如何续期、怎样办理续期、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如何确定等具体操作方法,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不少人期盼着有关具体办法早日出台。
《物权法》术语
1、“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2、“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4、“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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