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天报道的“到底谁动用了我的照片”一案,已由河东区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杂志社被判令在其杂志上就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另外二被告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某某系本市一家摄影工作室的个体业主,其与被告田某系父子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摄影工作室。原告鲁某是二被告的摄影平面模特。今年4月,田某为鲁某拍摄照片4张,当月4日田某将上述照片上传至蜂鸟网站中的摄影栏目。被告杂志社下载了上述4张照片中的一张用作第5期杂志封面,此后,杂志社在第6期杂志上发表补正,承认第5期杂志封面摄影作品的作者为田某。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杂志社2007年第5期封面照片模特是否为原告;原告的肖像权是否被侵害;如果被侵害,是哪个被告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应否承担责任等问题上。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杂志社对2007年第5期封面照片模特系原告予以否认,而原告与被告田某某、田某提供的照片与涉诉杂志封面上的照片在直观上极其相似,两张照片除方向不一致以及杂志封面照片上人物的嘴唇下方没有黑点外,其余并无明显差别,而照片可以反转方向和进行修饰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此外,被告杂志社在2007年第6期杂志上发表补正声明,承认第5期杂志封面摄影作者是被告田某,而被告田某认可其拍摄的照片人物模特就是原告,据此二点,足以证明涉诉杂志封面照片上的模特就是原告。
本案中被告杂志社在其杂志封面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却没有证据证实曾经过原告同意,而且被告杂志社出版的杂志是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杂志社势必从中取得利益,也说明了原告肖像的可利用性,因此,被告杂志社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被告杂志社应为此承担责任。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杂志社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杂志社应在其杂志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考虑到照片刊登于杂志最显著的封面上,因此,被告杂志社的致歉内容同样应当发表于显著位置。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法院根据被告杂志社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范围、侵权方式等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8万元。
原告与被告田某某、田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中有该二人不得使用原告肖像进行营利的条款,被告田某某、田某提供的网站法律声明和网上上传的照片证实二被告没有使用原告肖像进行营利,原告与被告杂志社也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田某某、田某有利用原告肖像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被告田某某、田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