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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并接受对方给付的货物后,拒不给付货款并为此逃匿。东丽区法院日前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7万元。宣判后,该被告人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王某原系本市一家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22日,王某指使其业务员庞某与一家铸造公司签订定做合同。合同约定,由承揽人即铸造公司于当月31日前交付SCS14叶片4件,金额15.9万元,由定做人即机械公司当月25日前支付3万元预付款,提货后30日内将货款交齐。王某在支付3万元预付款后,分别于同年1月14日、1月29日将货物提走,但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余货款,并以22万元的价格将上述物品卖给西安市一家技术发展公司。此后,铸造公司多次催要货款,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不仅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投资企业,将机械公司变卖他人,而且还将联系手机关闭,致使铸造公司无法与其联系。后王某被抓获归案,并在家属的帮助下归还了剩余的12.9万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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