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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担保风险,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日前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于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将从申请条件、贷款监督、提交材料三方面给予保障。
【申请贷款·条件】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贷款应符合的条件:下岗失业人员需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需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且已经办理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的《就·失业证》。
对开办家政、婚庆、租赁服务、房屋信息、代购代送、货物配送等从事中介服务和修理修配项目的,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需具有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产品和办公用品,同时需出具与经营相关的业务往来凭证,包括:发票收据、合作协议、职工花名册等。对于上述从事中介服务和修理修配项目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不予提供信用担保。
贷款申请人须具备税务登记证明。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各项信息必须与调查人员取得的信息一致,贷款申请人必须配合调查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的贷款申请人,将不予审核贷款。
【申请贷款·监督】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根据贷款申请受理台账,及时建立街(镇)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对借款人进行定期上门调查,原则上每月至少调查一次,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经营情况及居住地变化情况等。同时,审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是否与申请贷款项目一致,有无挪作他用等情况。
经办银行也将实施相应的贷后管理,包括:自贷款首期还款到期之日起,贷款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催收贷款工作,向逾期未按借款合同归还贷款的借款人按季送达催款通知书。对违约未还款次数超过三次的借款人,在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通报,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提供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详细信息。
【申请贷款·材料】
贷款申请人需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创业培训合格证、房屋产权证、经营地协议,还需要提供贷款反担保的其他材料以及担保部门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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