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公司主管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收取业务合作单位送予的财物计13万元。日前,该主管因犯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河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该主管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家住本市河东区的中年男子彭某原系某股份公司聘用人员,1999年8月至2004年6月,彭某先后担任公司物业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物业办公室副主任及公司所属某建筑材料配送中心总工办主任。2001年9月,本市某设备安装公司承揽了一座大厦空调、通风设备的安装工程。2002年间,彭某利用其主管该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安装公司孙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2002年至2003年间,彭某又利用其主管公司暖通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公司业务单位某设备销售公司经理沈某送予的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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