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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剧组找学生做群众演员,谁知在拍摄现场,其中一名学生的面部和双上肢被严重烧伤,于是就整容所需要的巨额费用,伤者两次提起诉讼。日前,(天津市)二中院执行庭多方努力,终于向被害人发放了最后一笔执行款。
第一次诉讼获赔22万元
几年前,由一公司筹建的电视剧摄制组,准备拍摄一部名为《花木兰》的电视剧,随后该摄制组派人员来本市一所学校,邀请学校的学生出演这部连续剧的歌舞场面。
一天晚上,学校的两名老师带领孙红(化名)等同学到达拍摄现场。在拍摄过程中,由于篝火不明,摄制组工作人员在浇油助燃时,造成孙红的面部和双上肢被严重烧伤。但是由于治疗还没有完成,还无法确定伤残等级。
案发后,自小学习舞蹈的孙红将电视剧的筹备公司、音像出版社、传播公司以及学校都告上了法庭。第一次诉讼后,法院判决电视剧的筹备公司赔偿孙红精神损害赔偿等近12万元,预付孙红后续治疗费用10万元,几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继续治疗花费巨大
后来由于孙红需要继续治疗,几年后,孙红以病情急需住院治疗,医疗费数额巨大为由,向法院再次提起了诉讼。孙红表示,经过诊断,今后5年尚需做多次整形手术,预计医疗费85万元。此外,孙红经过多次手术,终身将落下无法治疗的残疾,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获得伤残补偿费及精神损失费65万元。索赔共计150万元。
据了解,法院曾经前往两家知名的医院就孙红的伤情以及今后治疗费用的数额进行调查,这两家医院的整形外科都证实,依据孙红的伤情康复情况,今后仍然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分段治疗,她的面部皮肤及双上肢功能才能达到较大程度的改善,治疗费预计85万元。
学校认为,他们也是无辜的受害者,在请求法院判令《花木兰》剧组对孙红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愿意配合法院做好孙红的赔偿工作。但是音像出版社则表示,他们只是负责对拍片内容进行把关和监督工作,并不是电视剧筹备公司的合伙人,所以,孙红的损害赔偿与他们无关。
法院终审再次判赔91万余元
终审法院认为,孙红在参加拍摄《花木兰》电视剧过程中,因为摄制组工作失误,作为该剧的实际投资人、并具体负责该剧拍摄工作的筹备公司应当负责赔偿责任。
由于孙红的面部和双上肢被严重烧伤,造成她的面部残疾及双上肢功能受限,经医院诊断,仍然需要继续分段治疗,由于孙红伤情的特殊性,导致她每次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孙红现在起诉二次治疗引起的各项损失,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法院判决电视剧的筹备公司先行给付后续治疗费用85万元。赔偿孙红医疗费等近6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经过二中院执行人员的多次工作,日前,法院已经将全部执行款,发放给孙红,现在已经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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