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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花钱存在楼下存车处,后来却发现车子不见了。因认为存车处保管失职,居民韩某将存车处管理员告上法庭,诉求对方按车辆价格赔偿。日前,该案经河东区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履行保管合同,属于违约,判令其赔偿原告车钱1300元。
原告韩某诉称,今年3月3日,她购买电动车一辆,价值1900元,外加两把大锁,共计2000元。自买车后,该车一直存放于被告管理经营的存车处里。后因摔伤无法骑车,她交了存车费,长期将车存于存车处。
今年5月23日上午,韩某发现电动车不见了,随即报警。因认为被告保管失职,韩某将其告上法院,诉求其赔偿电动车价款190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辩称,收取原告每月6元的费用是充电的费用,并不是存车费,而该存车处已于今年5月18日贴出布告,称由于被告住院无法看车,该存车处暂时不为居民保管车辆。被告称,当时,他也将该情况告知了原告的母亲。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认为,被告所述每月收取的6元钱是电动车充电的费用,但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而原告在今年3月至5月间,每月均交纳6元,可见其在被告处存放电动车已经交纳了保管费用,原、被告之间已经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此外,被告所述声明不再看车的情节,因其未向法庭提供原告已知且原告已经与其解除了保管合同的证据,因此,车辆丢失,被告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考虑到被告生活困难,原告主动降低赔偿要求,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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