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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客户因听信该公司股票分析员的建议炒亏了近40万元,一怒之下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令这笔巨额损失由证券公司和客户各承担50%。不料,揽来该客户的证券公司员工从此开始“麻烦”不断:先是合同到期后,证券公司既不与其续约又不解除合同,致使其无法找工作,在仲裁部门裁决证券公司需与其解除合同后,公司又对其发出了“开除令”。而在此期间,公司也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这笔近20万元的损失由该员工承担一半。日前,这一劳动纠纷经过3次劳动仲裁,劳动者终于得到了公正的裁定。
“炒丢”客户40万元
证券公司判赔一半
事件当事人王某是某证券公司一营业部员工,2004年1月,王某为公司吸揽来一名大客户。河西区法院查明,2004年1月12日,该客户从另一家证券公司转入该公司进行股票操作时,共持有35只股票,市值为120.8万余元。转入的第二天,王某陪同该客户来见公司的股票分析师,股票分析师根据公司的研究报告建议客户换股,当日,客户便将这35只股票全部抛出,买了新股。然而,新股不升反降,至2006年5月客户将全部股票清仓时,拿到手里的钱只有82万余元。因认为证券公司应对自己的损失负责,客户诉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而客户自身也缺失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判决双方各担责50%,判令被告证券公司赔偿客户损失19.3万余元。
揽客员工被“冷冻”
三次仲裁三次得胜
今年3月17日,王某与其所在的证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而此时,公司既不与她续订合同,也不向其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被“冷冻”的王某既无法去他处找工作,又无法在该公司继续工作,陷入了两难境地。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委托律师提起了劳动仲裁。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仲裁部门做出了“裁决生效10日内为王某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决定。
正当王某以为一切恢复正常时,波澜再生,证券公司不仅没为她开出终止合同的证明,反而在裁决生效后,对她做出了开除的行政处分。针对此情况,王某再次提出仲裁申请,此次,仲裁部门经审理认为该行政决定未经公示且无事实依据,裁决证券公司应撤销开除决定。
而就在王某提出上述仲裁申请时,证券公司也将王某作为被诉人提出了仲裁申请,理由是王某的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其应与该公司另一员工分摊这笔巨额损失。仲裁部门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据此,仲裁部门驳回了证券公司的申请。本月16日,随着这最后一份裁定书被送达王某,这起一波三折的劳动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律师说法
打赢劳动仲裁关键靠什么?
说起王某赢了三次劳动仲裁的经历,其代理人本市桐油江律师事务所的董彦林律师表示,除证券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劳动法》这一因素外,王某在受到用人单位的不公后,马上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也是关键。
董律师表示,很多劳动者不了解劳动纠纷的诉讼时效只有60天,很多劳动者在权益被侵害后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就是因为在和单位的交涉过程中让诉讼时效“溜”了过去,而超过诉讼时效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法院依法只能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董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得知自己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尽快搜集证据,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不要把时间完全耗费在与单位的沟通中,从而丧失维护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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