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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银行女职员利用为储户办理存取款的职务便利,分多次将一储户的存款取出,总额高达180万元。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审理后,以贪污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14年。该女子因不服一审判决,日前上诉至市二中院。
1996年8月至2004年1月,本市女青年李某在一家银行的储蓄所任协储员,负责对外办理正常的存取款业务。李某与储户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02年6月至2003年8月间,李某利用为李某某办理存取款的职务便利,骗取了银行内部授权,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填写打印取款凭证,并对李某某持有的存折只打印存款不打印取款记录。李某以此手段先后多次将李某某银行账户内的180万元存款取出,并存于其私自以李某某名义开户的储蓄卡中,用于个人消费和购买轿车等。后李某某发现疑点并持存折取款未果,遂追问李某,李某无奈之下于2005年底分两次还给李某某计40万元,其余赃款均被挥霍。经李某某向李某所在银行反映情况,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7月21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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