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新内容保护孩子更重细节
本报日前刊发的消息《本市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给未成年人更好保护》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新修订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增加了新内容。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监护人有责任制止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逃学、夜不归宿、擅自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
不得张榜公布考试名次
禁止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文体馆要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新《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意多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监护人有责任制止
本报日前刊发的《本市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给未成年人更好保护》报道引起市民广泛关注,与老《条例》相比,新修订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逃学、夜不归宿、擅自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携带危险物品等行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结婚或者同居。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
不得张榜公布考试名次
在学校保护方面,新修订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学辅助材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随意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适时地对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咨询和指导。
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侮辱、恐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用罚款手段惩罚学生,不得侵犯、泄露未成年学生的隐私。
学校应建立校园安全制度,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学校食堂、宿舍、传达室、保安室等场所配备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对学校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学校及教职员工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文体场馆要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新修订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志。营业性舞厅、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入内,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依法就涉及自己权益的事项发表的意见或者建议,予以尊重。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收集、使用、公布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及校外教育设施,应当保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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