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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日前受理了《物权法》实施以来第一起物权纠纷案件,原告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要求立即将地下车库恢复原状,使原告安全、正常的使用权得到保障。
原告诉称,坐落于和平区某小区1号楼的地下车库依法应当由小区业主共有,但被告开发商无视有关规定,擅自将车库出口堵塞,并私搭了大量违章建筑用于出租。原告为此与被告交涉,要求拆除违章建筑。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采取措施予以拆除,使得地下车库的上下通道无法正常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小区造成了严重的火灾隐患,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地下车库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此起物权纠纷的争议焦点关系到业主依据《物权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结果值得期待。案件将择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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