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还是有漏洞
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伦理学教研室教授丛亚丽说:
对这个案例若用伦理学术语判断就是——医院:不该守的法,守了;患者:不该死的人,死了;家属:该签字的人,傻了;应该维护社会公民利益的国家机关: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是什么了。
医院很尴尬,也值得同情。因为近年来医院一直忙于普法,一直怕把自己牵扯到法律纠纷之中,甚至已经快因此被绑住手脚了。这次医院并没有违反法律,但却阻止不了公众强烈的道德谴责。那些想救人而只能不作为的医生很值得同情;那些作出守法的“理智”选择而不能面对自己“情感”的医生更值得同情。
这个案例在今天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其实说明了中国的进步,起码说明了公众人权意识的提高和我国相应制度法规的滞后。我认为修改相关规定迫在眉睫,不能再让更多的人为此付出生命作代价了!患者家属确实存有很大问题,但我们面临的本质问题是:现今的制度和法律在最弱势的人群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否为他们提供这个保障?我们还需要问几个问题:患者家属到底有没有权利决定病人的生死?如果医院抢救了患者,仍出现不好结果时,医院是否触犯了法律,有没有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更高的法律可以为医院的作为提供辩护?总之,在法律有漏洞的时候,医学伦理要求我们跟着良心走,按着“人道”走。
不能因个案修改手术签字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革新认为:
尽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不完善,有一些需要改进之处,但手术签字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不能因为这个个案修改现行的手术签字制度。
《民法》规定,要尊重病人及家属的处分权。如果家属不在场,医院为产妇手术,在法律上叫做紧急避险。但是,家属在场,并且在手术同意书上签“拒绝剖宫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那就不具有紧急避险的条件了。这个个案和两年前云南省东川区人民医院为救产妇自采血受处罚不一样。当时产妇大出血,血液中心离得远,如果血液不能及时送到产妇就会死亡,所以东川区人民医院可以用紧急避险抗辩。
在这一事件中,如果医院为产妇施行的手术成功,当然皆大欢喜,而一旦手术失败,医院就得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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