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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讨要车位费”案一审宣判
车位费咋用业主说了算
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将2006年度车位费补缴至维修基金专户
本报(今晚报)6月14日报道的“业主委员会讨要车位费”一案,昨天(3日)下午一审宣判。天津市河西区法院认定被告大安物业管理公司在车位费的使用上,未单独建账管理,支出未征得原告翠微园业委会的同意,已构成违约,遂判令被告将2006年度车位费15.9万余元补充缴存至翠微园维修基金专户。
法院经审理认定,天津市南开区翠微园为天津市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建成并由被告大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后原告翠微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共签订了4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06年6月,原、被告签订2006年全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附件、合同要点,其中对本案争议的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及存车场地占用费进行了约定。2006年全年被告收取物业费51.8万余元,按1%应计提活动经费5180余元,收取车位费15.9万余元。2007年,原、被告没有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4年度翠微园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看出,除2002年的合同为翠微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签订外,剩余3年度均为原、被告签订,而被告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熟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与何适格主体签订。2007年度新的翠微园业主委员会因故被上级主管部门暂缓备案,故在新的业主委员会合法产生前,原业主委员会应继续履行其职能。本案为翠微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的公益诉讼,且其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故翠微园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2006年度翠微园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附表等为原、被告自愿签订,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效力应予确认。原、被告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合同及附件中明确约定:“合同采用包干制;物业费为被告的合法收入;车位费主要用于增加维修基金、改善公用设施、设备,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单独建账管理。”而被告在车位费的使用上,未单独建账管理,支出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已构成违约。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预见自己的经营风险,使用车位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原告所诉被告收取2006年度车位费应补充到维修基金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是否已给付问题,被告提交了购买复印机、书报架等物品的证据,原告没有证据反驳,故法院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因认为物业公司在未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小区业主交纳的2006年车位费,违反了物业合同中关于“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增加维修基金、改善共用的设施、设备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的约定及《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翠微园业主委员会以大安物业管理公司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006年收取的车位费并缴存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专户,并按照物业服务费1%支付业委会活动经费。
被告大安物业公司对此答辩称,翠微园在今年6月24日才召开业主会成立大会,选举了业主代表及业委会成员,原告不是经法律程序产生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提出,小区车位费为其公司合法收入,主要用于小区增加的维修费和弥补物业费的不足,不应返还给原告。而且活动经费也已在其公司的服务费用中列支,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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