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阮津 陈莉 包大伟):犯罪嫌疑人刘某、何某以签定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先后骗走汽车租赁公司3辆汽车,共计价值15万余元。近日,刘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何某因被捕时怀有身孕,依法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何某外出潜逃,目前正在网上通缉中。
2006年4月,刘某与女朋友何某假冒夫妻名义,以签定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从天津市大港区某汽车服务部租赁红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3万余元。得手后,二人谎称该车系某单位顶账的便宜车,将车变卖。2006年5月,刘、何二人又以同样的方式从大港区另一家汽车服务部租赁银灰色夏利汽车一辆,价值近5万元。这一次二人伪造了该车的产权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证、车主“石磊”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将该车变卖。同年8月,刘、何二人故伎重演,用石磊的假名以同样手段从大港区某汽车服务部租赁红色雪佛兰汽车一辆,价值7万。二人在将车开往河北省黄骅市变卖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大港区人民检察院自2005年以来共受理了汽车租赁行业的犯罪案件12件14人。在这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当地人为主,多用虚假身份实施犯罪,重复作案现象严重。
检察官提醒:为有效防止针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犯罪发生,汽车租赁行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防范意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是提高汽车租赁行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租赁程序,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全面提高防范风险能力。二是加强事前信用考查,签订租车合同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租车用途作全面的调查并进行详细登记,不能单凭租车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出租车辆。三是设立有效担保,租赁公司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人、保证金、财产抵押等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四是加强对租赁车辆的跟踪管理,与租车人保持充分联系,以便及时发现犯罪、及时报警,使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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