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无业男子携带冰毒130克来津,卖与“下家”获毒资2.4万元。后因“下家”被警方抓获,该毒贩投案自首。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日前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现年47岁的蔡某是吉林省龙井市人。2006年4月21日,蔡某携带冰毒130克左右,乘火车来津。而后,蔡某在本市东丽区一居民楼内,按商定的5万元价格,将冰毒卖给了方某(已判刑)。方某先期付给蔡某2.4万元。4月23日12时30分许,方某在宾馆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警方抓获。6月10日,闻听风声的蔡某投案自首。
蔡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蔡某投案自首的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由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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