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就“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第二套房”问题作出明确界定。一时间,一石激起千层浪,议论声此起彼伏。
笔者首先支持央行和银监会下发这样一个补充通知,因为这是促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尤其是个人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正确步骤。同时,它当然也是防止我国金融因房地产市场病态发展而陷入危机的一种理性选择。
不过,笔者也注意到对这一政策的出台有一些反对的声音。比如有文章认为,央行出台这样的政策不公平。其理由是:“新政会打击一部分正当投资者。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是人们的普遍要求,而目前可供大家选择的优质投资渠道,掰着手指头都数得出来。房屋是世界公认的最佳投资产品之一,一些手头有点闲钱的人希望通过投资住房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正当合理。但显然,面对新政,相当一部分人只能被迫选择放弃。”(12月12日《晶报》)
房屋是否世界公认的最佳投资产品之一,据我所知有很大的争议。但由于主题所限,笔者在此不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笔者在此只想指出,从投资的需求出发来批评央行的上述政策是有问题的。很明显,这个认识上有一个误区——在“个人住房贷款”认识上的误区。
在央行于2001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有以下的表述:“为促进住房消费”、“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等等。那么也就是说,所谓“个人住房贷款”,只能是出于个人自用的消费性需要,才能在银行那里得到支持;同理,只有是出于借款人自用的消费性需求,银行才能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而我们知道,上述办法迄今并没有被废止,目前各商业银行所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还是以该办法为准。所以,投资性需求,即使再正当,恐怕也不应该从银行获得“个人住房贷款”的支持(请注意,是“个人住房贷款”),一分钱都不应该获得!
也正是因此,笔者甚至认为,目前央行的“第二套房”房贷政策远远不是最严厉的,甚至连“规范”都说不上。因为仅仅从“规范”的意义上说,“第二套房”根本就不能以“个人住房贷款”的名义被允许——那不是居民自用的消费性住房需求,是投资性住房需求。但是,现实中的确又有投资性需求,那怎么办呢?笔者有两个建议:其一,请有住房投资需求者拿自己的钱去投资;其二,请央行制定房地产投资贷款管理办法,为有利用贷款投资房地产需求者开辟一个独立的操作空间。(嵊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