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近日就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问题强调,要坚决取消转按揭、加按揭贷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无真实交易的转按揭住房贷款,不得发放“假按揭”贷款。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刘士余是在最近召开的“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上作这番表示的。刘士余指出,转按揭和加按揭贷款业务的贷款成数一般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在经济上行、房价持续上涨的环境下,极易放大住房信贷规模,且信贷资金大多用于购买多套住房或进入股市,增加了银行潜在风险,加剧了房地产和股市泡沫成分。据有关部门调查分析,截至2007年8月末,16个城市主要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转(加)按揭贷款余额约410亿元,是去年同期的3.5倍。
刘士余说,近年来,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家关于住宅产业发展和消费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制定了一系列信贷政策指引和金融监管规定。前不久,为了贯彻落实城市住房工作会议所布置的任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了《通知》,对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多方面强调和加强对房地产信贷的调控:一是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二是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尤其是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发放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转(加)按揭贷款;三是引导调控个人住房消费与投资行为,提高了再次利用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四是将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纳入统一的调控政策体系;五是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充分发挥企业、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的平台功能。
刘士余指出,近日又联合下发了《补充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从中国国情出发,住房与家庭是密切相关的,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强化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二是考虑到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明确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在商业银行再次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这样,既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贷炒房),又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同时,又与《通知》精神相一致,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材料,确定其是否能够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凡是在银行已有住房按揭贷款记录、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借款人,一律按第二套房贷执行。三是明确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也受《通知》的约束。居民无论是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借商业性住房贷款,都是家庭的负债。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样面临风险。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又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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