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按存车场工作人员指定,将价值数十万元的专项作业车停放在存车场外的一个地方。但此后该车丢失,于是二男子将存车场的上级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存车场上级单位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22.75万元。
2005年8月,王伟和范小成共同出资,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专项作业车。该车因仅在施工工地使用,没有行驶证及牌照。2006年12月15日,二人因该车暂时闲置,即找到某存车场的人员单文祥,要求将该车存放在该存车场内。当时因停车场内车辆存放已满,单文祥指定王伟、范小成将该车存放于存车场外的一个地方。
2007年1月15日,范小成因施工需要取车时,发现该车丢失,即找到存车场工作人员单文祥。在多方寻找无果后,双方来到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之前,王伟和范小成向单文祥交纳存车费200元,单文祥为他们开具了存车费定额发票。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王伟和范小成将停车场的上级单位某停车业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他们损失费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按被告工作人员指定地点存放车辆的,应视为被告接收了原告的车辆。原告和被告双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现该车辆在存放期间丢失,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该车的丢失时间与购买时间相隔17个月,按《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标准》计算,应以购买车辆价格的65%予以赔偿为宜。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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