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8)日获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2008年度本市社会保险费基数缴纳标准作出规定。2008年度,本市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260元,新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260元,与2007年最低标准1100元相比增长160元。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为6800元,比2007年度最高标准5720元增长了1080元。
通知中还规定,2008年度,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2876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2876元与136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1360元。按照《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2008年度的缴费基数为1895元。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2008年度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1260元。2008年度,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36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26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1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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