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折丢失,失主一早到银行挂失,但不该发生的事还是发生了——存款被冒领,责任谁来担?
[案情回放]
2004年8月20日晚,原告李春林行走时被人将手提包抢走,包内有两个存折计26500元和手机、身份证等物品,原告立即向公安局报案。为了防止存款被冒领,原告于次日7时40分来到某储蓄所申请挂失,工作人员告知系统还没开机请等一下(该储蓄所营业时间为8时至17时)。直到8时08分,工作人员才开始要开机信号,在工作人员得到信号为原告办理挂失手续过程中,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在8时05分已被他人冒领且清户,该存款都是凭密码通过通存通兑网点支取。事发后,原告与其支行协商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该支行(支行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储蓄所在受理原告的挂失申请后未及时止付造成原告存款被冒领,存在过错,判决被告某支行赔偿原告本金265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储蓄存款被冒领引发的纠纷案,争议焦点是当储户的存折及密码遗失后,及时申请挂失止付时,银行等储蓄机构止付迟延,造成储户存款被冒领,银行等储蓄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储蓄合同自储户将其所持有的货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将存折、存单或者其他存款凭证交付储户时成立。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保护储蓄存款的安全是储蓄机构的一种法定义务。如果储户的存款凭证遗失,储户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申请挂失。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在储户存款凭证遗失、存款被冒领的情况下,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银行是否承担责任:第一,存款被冒领与银行受理挂失止付的时间先后顺序;第二,银行受理挂失止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储户存款被冒领在先、银行受理挂失止付在后且银行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银行才不承担责任;银行在受理挂失止付后储户存款被冒领,或储户存款被冒领在先,银行受理挂失止付在后,但银行的受理挂失行为存在过错,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存折被抢后于次日7时40分来到某储蓄所申请挂失,该储蓄所工作人员应当在营业时间开始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挂失止付手续。但该储蓄所工作人员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立即止付,以至于在8时05分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在整个过程中,原告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未保管好自己个人信息密码,但其过错并不必然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因为原告于存折被抢后的次日7时40分已申请挂失,如果储蓄机构工作人员谨慎妥善处理该挂失申请,尽到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的存款就不会被他人冒领。造成该损失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是储蓄所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受理挂失申请并采取止付措施,故该储蓄机构存在过错。因此,该支行应当承担存款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被他人冒领的存款。
[法条链接]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