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随着证券市场回暖,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证券经营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重新抬头,天津市也出现了多起中介机构和个人非法代理买卖外地未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的案件。
在天津市政府的领导下,天津市证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查处了以美中融投资顾问公司天津分公司为代表的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权等非法经营证券活动9起,其中公安部门立案侦查7起,案值约900万元,有力打击了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天津市坚持打防并举,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和对投资者的警示教育,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
一、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案例介绍
(一)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经营证券案件
该公司2006年4月份成立。当月即有群众举报,称该公司代理销售西安某汽车产业股份公司股权证。2006年5月9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迅速行动,与证监局、市工商局以及和平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2007年1月31日,和平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罚款2万元;天津分公司负责人代某、北京总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分别被判处5个月、6个月拘役,判处罚金1万元;公安机关冻结的120余万元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二)天津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件
该公司2006年6月份成立,8月份有群众举报,称该公司代理销售陕西2家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证。在暗访调查后,9月8日证券监管部门会同市工商局工商和平分局联合行动。经查,该公司销售陕西2家未上市公司股权证14.8万股,金额63.17万元。该公司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行为,9月26日,此案被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司负责人武某已被批捕,另一名责任人正在抓捕过程中。
(三)天津某产权咨询公司非法经营案
该公司2006年5月份成立,同年9月初证券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公司代理销售哈尔滨某高新技术股份公司股权证。9月21日上午,天津证监局会同工商河西分局进行联合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代理销售哈尔滨某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证20余万股,每股约3.8元,涉案金额80余万元,已涉嫌刑事犯罪。2007年3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主要责任人田某一审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被处以60万元罚金。
(四)天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件
该公司2004年成立,法人代表周某。去年8月份接到群众举报后,天津证监局对该公司进行暗访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人去楼空,以后又陆续接到与该公司有关的情况举报。去年9月,该公司被公安河西分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初步发现,该公司代理销售了陕西2家未上市股份公司、四川2家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证,涉案金额40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侦办过程中。
(五)天津市大港区某电脑配件经营部非法经营证券案件
2002年,大港区某电脑经营部代理销售四川1家、陕西1家未上市公司股票,大约涉及10余人,案值30多万元。市公安局大港分局经侦支队接群众报案后,立案侦查。经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上述电脑配件经营部代理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非法证券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该案已经批捕1人。
(六)天津某投资担保公司非法经营案件
2007年3月中旬,天津证监局接到举报,反映该公司销售未上市重庆某药业股份公司的股票。3月27日上午10点,天津证监局与工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推销了重庆某药业公司股权证7万余股,每股约4.8元,金额33万余元。公安部门接报后迅速介入,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共5人带回公安局问话,迅速受理立案,并刑拘了公司总经理葛某。
二、非法证券活动的特点
1、社会危害大。非法证券活动扩展速度快,如不能被及时发现、查处,社会公众一旦发现上当受骗,极易形成涉众型案件,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欺骗性强。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或代理销售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或股权证)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般都大肆吹嘘其公司实力强、成长性好,谎称股票发行得到批准,股票即将在美国等海外市场上市,鼓吹上市后购买者可获取几倍、十几倍的收益。一些不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驻华代表处等面目,以证券投资或证券投资咨询为名,以海外上市后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欺骗性极强。
3、手段隐蔽。去年以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形成了全国性声势,为了规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打击,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手段更加隐蔽。不公开作广告、也不在网上发布销售股票的信息,通过类似传销的方式,打电话向亲戚、朋友、熟人推销所谓“原始股”或即将海外上市的股票,一般不接待陌生人。
4、查处难度大。天津市相关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但查处难度很大。由于一些受害人不愿举报或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加之不法中介机构手段隐蔽、流动性强等原因,增加了有关执法部门的查处难度。
三、对投资者的几点忠告
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它交易场所转让。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权益得不到保障。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3、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应投资买卖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品种。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投资股票、基金等证券,应选择上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挂牌品种。
4、投资者买卖股票等证券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所属证券营业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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