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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青年展芳在见男网友时信用卡被盗,男网友随后在一家建材销售中心透支了8500元购买建材。由于找不到男网友,展芳将销售中心告上法庭。近日,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确认销售中心经营者应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展芳经济损失5950元。
2007年5月24日,展芳与一名叫“孔山”的网友在河西区南楼附近相约见面。此次分手后,她就与孔山失去了联系。5月28日,展芳获悉其招商银行信用卡在孙起经营的建材销售中心消费了8500元。这时,她才发现她的信用卡丢失了。
虽然找不到“孔山”,但展芳认为,建材销售中心的经营者孙起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提起诉讼。她在开庭时表示,经调查商家签购单,发现商家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她本人银行卡的签名严重不符。她认为,是孙起的销售中心疏于审查交易人的姓名,导致了这一盗用银行卡消费的交易实现,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孙起补偿。而被告孙起表示,展芳对其本人的信用卡未尽到保管的义务,其有严重保管不当的责任,如有损失也是因为其保管不当造成的。即便需要赔付,也应由使用银行卡的“展芳的朋友”或招商银行先行赔付,然后再由招商银行追究他的责任。
法院判决:双方都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中国银联的特约商户,应当按照其与中国银联签订的《天津市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的规定规范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存在不仔细核对信用卡签名等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销售中心的收银员未尽到按规定审核、操作的义务,存在较大过错,而被告系该销售中心的业主,故其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作为持卡人,妥善保管信用卡是其义务,但其并未妥善保管涉案信用卡,故原告应就其财产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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