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经留学中介赴乌拉圭一所足球学校学习。在该地生活两年半后,少年回到国内,以该校是未经合法注册的“黑学校”为名提起诉讼,要求一直负责代收学费的梁某夫妇赔偿损失17万元。日前,因少年无直接证据证明足球学校不存在,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求。
2002年8月,本市11岁少年小鸥通过一家留学服务公司的宣传,得知乌拉圭的一所足球学校在天津招生,每年学费6000美元。小鸥与该校签订了留学合同并被录取。此后,小鸥除将第一学期的学费交与中介转交外,其余学费分期打入北京的梁某夫妇提供的个人账户。同年12月,小鸥与其他12个孩子一起来到乌拉圭,发现所谓的学校就是一处租来的房子,而且13人的签证都是3个月的短期普通签证。听说孩子在国外的遭遇后,2005年6月,小鸥的父亲找到梁某协商解决此事,梁某只退还了半年的学费。2006年4月,小鸥回国找到留学服务公司讨说法,但该公司只退赔了中介费,双方就其他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4月,小鸥及其父分别向中国驻乌拉圭大使馆发传真和邮件查询该足球学校情况,经查得知,乌拉圭足协并没有注册此学校且大使馆从来没给这所学校出具过任何认证证明。小鸥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留学培训协议书》无效,梁某夫妇构成欺诈,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7万余元。
对此,被告梁某辩称,他是受上述乌拉圭足球学校委托与原告签订《留学培训协议书》的,只是该校的代理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另外,该足球学校是经合法注册的,这一事实已经乌拉圭公证人、最高法院及外交部领事司证明。小鸥在足球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该校一直按协议约定为其缴纳保险、安排生活和训练。2004年小鸥因脑血管畸形病发住院,并进行了三次脑部手术,学校承担了全部手术费用并给予小鸥无微不至的照顾。因此,小鸥所述在乌拉圭的遭遇不是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被告梁某之妻则称,她并非《留学培训协议》的当事方,只是一些家长不知如何给孩子汇钱,她曾给予帮助,但所有费用均已转交足球学校,故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留学服务公司也称,其不是《留学培训协议》的当事方,且已与原告达成新的协议,双方问题已解决,不应再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查明,小鸥自2002年1月赴乌拉圭培训,在该地实际学习生活两年半,其后期培训费用一直由被告梁某代为收取。培训期间小鸥曾因脑部疾病到医院诊治,足球学校承担了相关费用。2005年6月,小鸥与足球学校的代表达成协议,小鸥提前终止在足球学校的学习,学校退还小鸥2004—2005年度下半年学费及生活费计3000美元。2005年8月,小鸥又与留学服务公司达成协议,该公司将收取的中介费退还小鸥,双方原签协议作废。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一般所有权纠纷。原告与上述乌拉圭某足球学校系《留学培训协议》的当事方,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权益受损应向足球学校主张权利。现原告主张足球学校并不存在,被告梁某夫妇假借该校名义所签的《留学培训协议》应属无效,其行为构成欺诈。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中国驻乌拉圭大使馆文化处的两份传真函,但该传真并非使馆出具的正式文件,该文件的证明力低于被告梁某夫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证据。足球学校作为《留学培训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主体是否存在直接影响本案是否成立及被告的诉讼地位。鉴于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足球学校不存在及被告梁某夫妇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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