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开始,开发区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实行新规定后,哺乳假补助也将执行新政策。
根据《关于开发区生育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通知》,参保女职工在2008年1月1日后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支付项目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按照规定,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开发区原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仍按开发区原政策规定发放哺乳假期补助,标准为当年天津市公布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
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开发区原政策规定正在享受产假津贴有关待遇,2008年1月1日后产假期满终结的,按开发区原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可继续按照开发区原有标准领取产假津贴,每月1895元,和哺乳假补助,每月1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