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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起,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原《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新规明确了业主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但新规实施以来,很多业主仍然对自身权利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感到困惑。日前,本报记者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处相关负责人,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就广大读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1 业主配偶有何权利
问:是不是居住在小区内的居民都是“业主”?业主配偶能否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答:根据2002年12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另根据《关于明确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津房物〔2005〕37号)规定:在业主会组建工作中,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有意愿为全体业主服务,参与公益事业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在向筹委会提供《结婚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与业主的关系,并同时出具所购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的具结后,可以参加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聘工作。
问题2 业主有何权利义务
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作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2.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3.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4.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5.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6.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遵守业主公约;2.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3.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4.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5.按照规定缴存维修基金;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题3 空置房屋是否交费
问:业主空置的房屋是否还要交费?
答:根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后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问题4停车收费有何规定
问:物业向业主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地费符合规定吗?
答:《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会同意。业主占用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是符合规定的。
问题5 小区治安如何维护
问:维护小区治安完全是物业的责任吗?
答:预防和打击社会治安犯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方面与公安机关是配合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方面是相互协作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方面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之间是协助关系。因此,小区内的治安环境应该是由以上各方共同来维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只是起一个协助作用。
问题6 服务到位有何标准
问:用什么标准衡量物业服务是否到位?
答:有不少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是广大业主雇来的“保姆”,在小区日常的物业管理服务中,更是以“想当然”的高标准来衡量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到位,甚至有些业主将开发商遗留的一些问题也归罪于物业服务企业。
正确的理解是,评判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是否到位的唯一依据就是双方的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来衡量企业服务是否到位,并自觉按时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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