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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的公共空间被邻居家装上铁门,一市民起诉维权。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判决邻居将铁门拆除,恢复原状。
张先生住在天津市河西区一小区的10楼,70多岁的王大爷是张先生的对门邻居。张先生说,他们所居住的单元房外,有一块公共空间,属于双方共用的部分,但是王大爷却违法安装铁门,将公共空间据为己有。于是,张先生将王大爷告上法庭,要求他将铁门拆除,恢复原状。
对此,王大爷说,当初他们在买这套房子的时候,原房主就将铁门安装好了。年岁已大的王大爷表示,他和老伴买这套房子时也是考虑到有铁门比较安全。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大爷家房子外公共空间增设的防盗铁门,虽然对张先生日常出行没有妨碍,但这改变了张先生和王大爷家公共空间的结构,也没有经相关房管及物业部门批准,违反了《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判决王大爷将公共空间内的铁门拆除,恢复原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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