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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一家快递公司从天津市向外地投递相机。可在投递过程中,相机丢失。事后,投递人与快递公司产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
本月12日,谢小姐委托天津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从天津投递到黑龙江佳木斯市一个价值为2700元至2800元左右的数码相机,可是相机在投递途中丢失。事后,谢小姐找到投递公司的东丽分公司,公司负责人说只能给500元损失费,谢小姐予以拒绝。谢小姐认为,相机是在投递公司投递的过程中丢失的,理应由其全额赔偿。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该投递公司。据介绍,谢小姐的相机确实是在投往外地的过程中丢失的。根据他们公司的跟踪记录,当时该相机已由他们公司发出了,现在佳木斯方面没有收到,问题就出在投递的过程中。如果谢小姐当时买了相机的投递保险,会按照相机的价格赔付的。因谢小姐并没有买投递保险,所以按照他们公司的规定,最多只能给谢小姐500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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