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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父亲过一个开心的父亲节,去年6月张女士带着父亲到山西旅游,并拍下很多有纪念意义的照片。不想,回来后数码相机的SD卡出现故障,致使在山西拍摄的100余张照片全部丢失。张女士认为,照片的丢失给其精神造成伤害,因此将SD卡销售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用。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照片的丢失确实给张女士造成精神损害,故判令SD卡销售单位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费1000元及误工费700余元。
2007年4月的一天,张女士在南开区百脑汇内的一家摄影器材公司花2900元购买了佳能数码相机一部及威刚SD卡一张。去年6月的父亲节期间,张女士为了让父亲开心,自己驾车陪同父母及朋友前往山西省绵山旅游,并以此作为送给父亲的“节日礼物”。
在绵山和平遥古城两处景点,一行四人游玩了三天。在此期间,他们用在摄影器材公司购买的数码相机拍下了约100张照片,并储存在与相机一起购买的SD卡内。
这次旅行让张女士一家人非常愉快。回到天津后,张女士本想立即将照片备份或冲洗出来,以将美好的时光永远定格。但是,由于工作繁忙,她未能及时做这件事。
过了没几天,张女士又和同事一起去北京旅游,他们打算再拍摄一些照片。但让她想不到的是,在拍完一张照片后,相机显示“储存卡出现了错误”。她当时不知如何是好,唯一的希望就是SD卡销售单位能帮她恢复照片。
去年6月24日下午,她专门请假来到百脑汇,找到了摄影器材公司的负责人。张女士说,该负责人当时收下SD卡,并承诺可以恢复照片,这让她非常高兴。但此后数日之内,她多次与该负责人联系,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她又于2007年7月30日再次找到摄影器材公司负责人,但此时该负责人却说,照片已经无法找回了,并愿为她更换一张SD卡。但张女士还是希望找到照片,为此她先后两次与摄影器材公司交涉,但均未能如愿。
张女士认为,摄影器材公司的过错造成其拍摄的有纪念意义的珍贵照片丢失,这给她的精神造成了损害。因此其诉至法院,要求摄影器材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和误工损失900余元。
该案立案之后,法院及时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摄影器材公司在庭审中,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他们表示,张女士的确在被告公司购买了数码相机和SD卡。张女士的相机在购买时一切正常,照片丢失可能是因为张女士未仔细阅读说明造成的。SD卡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如插、拔卡不当,病毒破坏、电磁干扰等。该公司人员还表示,SD卡的说明书写明,储存卡上的信息应该进行备份,而张女士在第二次去北京旅游时未对前次旅游照片进行备份,对此张女士是有过错的。目前,出现问题的储存卡已经退回厂家,现只同意给原告更换新卡,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开区法院法官对该案进行细致审理后,对该案做出判决。据主审法官介绍,当事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细说判决理由
本案主审法官在判决之后表示,张女士和摄影器材公司属买卖合同关系。照相机的SD卡出现故障后,张女士找到被告公司交涉,被告收回了SD卡,并承诺“取照片”。而张女士拍摄的照片最终丢失,且被告公司不能将SD卡提交给法庭,导致法庭不能鉴别此卡发生故障的原因。被告公司作为销售者,对所出售的商品应该保证产品质量,因此被告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张女士作为消费者购买相机后,在第一次旅游后未将照片及时备份,对此她也存在一定过失。SD卡出现故障后,张女士曾四次找到被告公司,产生900余元误工费,该损失属于张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公司承担80%,由张女士自行担负20%。
关于张女士所要求的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法官表示,张女士旅游所拍摄的照片是具有纪念意义的。由于被告公司销售的储存卡出现故障,导致照片丢失,确实给张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应由被告公司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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