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录像对于每一对夫妻来说,都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而一家礼仪公司在为一对新人提供婚庆服务后,却因与摄像师之间的纠纷,迟迟没有提供婚庆录像光盘。新郎为此将该公司老板及摄像师都推上了被告席,索要光盘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河西区法院审理后,日前一审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5日内将婚庆摄像母带及制作好的两份光盘交给原告。
去年9月9日,28岁的郑某在本市河西区一家酒店举行婚礼,其间整个婚礼的策划、操办均由一家礼仪策划公司承办。郑某与该公司及其经营者李某签订了《天津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并将全部费用都交给了李某,双方约定摄像由该公司负责。后李某找到摄像师杜某负责整个婚礼的摄像和编辑,郑某遂将摄像母带及光盘的购买费交给了杜某,并与李某约定,由李某在同年9月25日将婚庆摄像母带及制作好的光盘交给郑某。此后,由于李某与杜某间存在债务纠纷,造成郑某迟迟没有收到摄像母带及光盘。郑某一气之下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杜某返还母带及光盘,并赔偿其在追讨光盘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车费及精神损失费。
二被告均不认可郑某诉求。被告李某辩称,杜某不是其单位职员,其与杜某只是中介关系,不是雇用关系。所以,杜某给郑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被告杜某则称,其为郑某提供摄像服务是受雇于李某,与郑某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郑某不应找其索赔。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天津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因原告已经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费用,李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原告交付婚庆摄像母带及制作好的光盘,故李某负有向原告交付婚庆摄像母带及制作好的光盘的义务。被告杜某作为摄像母带及制作好的光盘的实际控制人,亦应负有向原告交付婚庆摄像母带及制作好的光盘的连带给付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追讨摄像盘和母带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车费问题,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法院难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问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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