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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是从事实出发还是从需要的结果出发
许霆利用银行的ATM机出现故障,先后一百七十一次从出故障的ATM机取款十七点五万元,一审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判决作出后,许多人都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偏重,群情激昂,议论纷纷,简直可以说是人声鼎沸。媒体报道,网络上九成的人声讨处罚偏重。当然一审法院也不是孤军奋战,也有人声援一审法院,然而,这不是舆论的主流,只是苍海一粟。随后,上诉法院将许霆案发回重审,检察院声称要调查相关的银行和ATM机的维护商的责任,好像事件露出转机,一线“生机”将现。
转机瞬间即逝,生机稍纵即无,为了不错过转机,抓住“生机”,一时间各色人士登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谋划策略纷呈,解决方案层出。有人主张许霆和银行是民事关系,应当以民事关系处理许霆从出了故障的ATM机取款的行为;有人主张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从出了故障的TAM机上取款属于犯罪,从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出发,不应当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有人主张银行和维护商没有及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许霆从ATM机取款,缘于ATM机的诱惑,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有人主张从许霆犯罪恶意不太恶劣,社会危害性不太大,应当以较轻的罪名判处,如一般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有人主张许霆从出故障的ATM机中取走的十七点五万元与如今行贿罪、贪污罪中动辄就是上百万上千万元相比,简直就是大巫见小巫,确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不公平,应当不适用司法解释,减轻刑事处罚。面对如此多的见解,想必那些主张法律应当为人性的弱点留下温情的眼泪的人在获得了对其支持的满足感时,会惊叹人类的智慧真是无穷。
也许有人会说,持许霆和银行之间系民事关系论者忽视了多次取款,非法占有银行的财产,经历了从民事关系到刑事关系的转变;持疑罪从无论者忽视了刑法规定了一般盗窃罪,许霆至少构成了一般盗窃罪;持诱惑许霆犯罪论者忽视了许霆主动非法占有银行财产,而且告诉其他人一起去非法占有银行的财产;持许霆取款行为犯罪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论者忽视了许霆前后两次到出了故障的ATM机,分一百七十一次取款;持不适用过时司法解释论者忽视了法官不得随意造法,只能依据法律判案的规定。许霆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当怎么处罚,最有资格评价的是刑法工作者、刑法学专家,笔者无意参与。笔者想说的是:要从事实出发思考,不要从需要的结果出发思考。
任何一个案件,都是一种客观存在,都是由特定事实所构成,任何忽略或者扩大特定事实的行为,都会使人入罪或者出罪。正是因为事实对审理案件如此重要,刑法学家张明楷说:“作为解释者,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和事实之间,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也正是事实对审理案件起了这么重要的作用,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作为了审理案件的基本指导原则,并在1979年和1996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将之制度化、法律化。许霆从出了故障的ATM机中取走十七点五万元作为一个案件,也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和思考。但是,持许霆和银行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关系论者、持疑罪从无论者、持诱惑许霆犯罪论者、持许霆取款行为犯罪恶意不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论者、持不适用过时司法解释论者都是从为了减轻对许霆的处罚出发思考,难免会为了达到目的扩大或者强调某方面的事实,忽略或者弱化某方面的事实。陈瑞华教授提出,法官不应当机械适用法律,做法律的奴隶。贺卫方先生提出,法律不能成为法官的奴隶,如果法官成为法律的奴隶或许是一件好事。不管是法官不应当成为法律的奴隶,还是法律不应当成为法官的奴隶,至少有一点,事实不能成为法官的奴隶,不得成为判决结果的奴隶。
古人云:欲坐之,何患无词。同样道理,欲纵之,何患无词。笔者提醒讨论许霆案的参与者:警惕从需要的结果出发,而不是从事实出发!(岳向阳 刘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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