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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在搬入新居的第二年,房屋便出现了渗水、潮湿、房顶起毛这些年久失修的老房爱犯的毛病,并且殃及了业主家的地板及家具。虽经开发商维修,情况仍无好转,业主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经鉴定,业主家墙面渗水主要是由于外檐墙没有按设计要求实施墙体外保温施工等原因造成的。据此,河东区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商赔偿业主房屋维修费及地板损失维修款计1.5万余元,房屋由业主自行维修。
市民魏某于2002年花48万元在河东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同年7月31日,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给魏某的质量保证书中第四条保证:对于房屋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魏某购房后,进行了装修进住。据魏某称,在其入住后第二年,即发现其住房的墙体渗水、潮湿,墙体及房顶起“黑毛”。魏某为此找到房地产公司,该公司也针对此情况做了维修,但墙体、屋顶渗水变霉的情况依然发生,并导致房屋内的地板起鼓、霉变,客厅窗框变形漏风,组合家具损坏,使魏某无法正常居住使用。魏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将其住房的渗水问题无偿解决好,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庭上,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所陈述的事实都属实,其公司也多次给原告进行了修复,对于尚未解决的问题,其公司同意给原告继续修复。对于原告的赔偿请求,鉴于施工单位已为此事给过原告8000元的赔偿,所以其公司不同意赔偿。
案件审理中,魏某对诉争之房的墙体渗水原因及修复方案、修复造价申请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本市一家工程咨询公司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一)造成墙面渗水的主要原因是外檐墙没有按设计要求实施墙体外保温施工,并且在窗套部位均未做内保温层等。(二)卧室内实木地板变形主要原因是墙面潮湿,使室内湿度过大。安装实木地板时四边预留膨胀缝过小是次要原因。(三)根据维修方案,维修费用共计1.5万余元。此外,被告提出施工单位赔偿原告8000元系修房费用,但原告称是赔偿其家具损失的费用,由于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款系施工单位给付原告的修房费用,故对被告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对于该房的质量亦予以承诺,对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在保修期内原告房屋墙面渗水,经鉴定是由于外檐墙没有按设计要求实施墙体外保温施工,且在窗套部位均未做内保温层等原因所致,故被告应承担该房屋的维修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上述住房的渗水问题无偿修好及维修地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费一节,因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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