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装修后还没入住,一业主家中便上演了一幕“水漫金山”,从坐便器内溢出的大量污水不仅让屋内气味难闻,还泡坏了许多设施。经查找,业主发现罪魁祸首竟是房屋施工时丢弃在排水管内的建筑垃圾。业主由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开发商却提出应由施工方赔偿。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业主5.2万余元。
去年6月,苏某夫妇购买了位于本市河东区的一套商品房(四层),并于当月开始装修房屋,两个多月后房屋装修完毕。据苏某夫妇称,2007年9月7日二人等候入住期间,突然得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紧急告知,说他们的房屋由防盗门向外溢出大量污水,污水顺楼梯间流进电梯间损坏了电梯。苏某夫妇当即赶到新房,打开防盗门后一股恶臭迎面扑来,屋内地面都是掺杂着粪便的污水,有5厘米深,估计污水已浸泡房屋6天以上。苏某夫妇赶紧请人清除污水,同时请物业一起查找污水外溢原因,发现污水是由次卫生间坐便器溢出。经与物业公司人员共同查找,查明是次卫生间(四层)通往三楼的排水立管堵塞,苏某家楼上(五层至十层)业主的卫生间污水从弯管反流,最后溢入苏某房间。切开排水立管堵塞部位后,发现排水管是由水泥及建筑颗粒凝固成的水泥硬块堵塞,这样的水泥硬块只能是建房施工时形成。
此次污水浸泡造成苏某夫妇直接经济损失8.8万元,二人认为,该事件是由房屋施工时违章处理建筑垃圾造成的,是一种严重侵害业主房屋财产权的行为。因无法与开发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苏某夫妇提起诉讼,要求上述房屋的开发商本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8.8万元。法庭上,被告房地产公司承认原告陈述的事实存在,但认为污水外溢是施工单位造成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对原告的部分赔偿内容,即装修人工费、房屋污染使房屋贬值损失等提出异议,并提出了被告自己计算的损失额为人民币5.2万余元。对此,原告提出,被告如能及时赔付,可以认可这个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交付的房屋,应当各种配套设施能够正常使用,由于被告交付原告所有的房屋中次卫生间的下水管堵塞,造成下水外溢,导致原告装修后的房屋遭污水浸泡,直接造成原告的财产毁损。被告应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提起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请,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损失额度,原告已表认可,被告应及时进行赔付。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在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后,依法可向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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