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费率明显下调,保额大幅上升,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保费由原先的1050元/年调为950元/年
从2月1日起,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市,新版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从原先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上调至11万元。与此同时,42个费率档次中有16个进行了费率下调,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由原先的1050元/年降为950元/年。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降费,平均降费幅度为10%左右。与此同时,不少本报读者也打来电话,询问新交强险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士。
新交强险赔偿限额调整
据介绍,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的新交强险费率较原交强险费率略有调整,在42个费率档次中有16个进行了下调。从2月1日实行的交强险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原来的50000元调整为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原来的8000元调整为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没有变化,仍然是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原来的10000元调整为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原来的1600元调整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100元人民币。
老保单按新标准执行
对未到期的交强险“老保单”,各保险公司要按照新规定进行理赔。也就是说,截至今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按新的责任限额进行理赔。自2月1日起,机动车保险事故的责任赔偿限额扩大了。根据保监会规定,对截至今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旧保单,在该时间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今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因此,旧交强险保单持有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将自动“切换”为新的12.2万元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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