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法院指导律师取证
对王晓云来说,抓到许宁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控制住人,法院尽快起诉”。
2005年4月4日上午,她找到郭海忠:“许宁已经被细河公安分局拘留审查,审查也可能放人,也可能不放,如果放了就不好找人了,希望赶快办理刑事自诉案子”。
郭海忠安排王晓云到立案庭,并立即给立案庭庭长肖红霞打电话,让她把案件立案后抓紧给刑事审判庭送过去。郭海忠又找到刑事审判庭庭长乔国军,让乔把案子交给赵洪斌办,赵忙不过来,乔自己办。
4月5日上午10时左右,肖红霞告诉立案庭审判员王玉奎:把王晓云、王晓刚的诽谤案赶紧立案,立即送到刑事审判庭。王玉奎立即照办。“因为庭长让抓紧时间立案送刑事庭,我没来得及审查,后来听说不应该由我们法院受理,我们也没有管辖权,因为被告人许宁居住地是细河区,犯罪行为实施地是沈阳市,都不是海州区,海州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许宁的户籍在辽宁盘锦。在细河公安分局所有关于许宁的询问笔录上,许宁都明确说明自己居住在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
然而,王晓云、王晓刚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的许宁的地址是“海州区经纬路15号”。经本报记者实地核实,海州区经纬路15号是阜新市建设银行办公大楼。
为什么不对起诉书进行最基本的核实就如此匆忙地立案呢?肖红霞解释:这个案子特殊,是院长交办的。
根据王晓云已有材料,只有许宁携带举报信的证据,而缺乏“散发”举报信的证据,这怎么办呢?
两天后,赵洪斌找到郭海忠说,案件材料看完了,认为材料不全。
第二天,郭海忠在去北京的途中接到王晓云的电话,说细河分局这两天就要放人,法院抓紧把许宁抓起来。
郭海忠让王晓云找海州法院副院长王东勋,并亲自给王打电话:王晓云告许宁的案子催得挺紧,公安这两天可能要放人,刑事审判庭说案件材料不够,你找他们研究一下看看有什么问题。
一个多小时后,王东勋回电:已和刑事审判庭研究完了,缺乏许宁向外散发传单的证据,诽谤罪不能成立,另外案件管辖也有问题,诉状上写的被告人许宁家住盘锦。
郭海忠说:管辖应该不是问题,许宁是高文华的司机,肯定在阜新住,主要还是证据的问题。
这时,王晓云来到王东勋办公室,郭海忠在电话中对王晓云说,庭里研究完了,你提供的材料缺乏许宁散发传单的证据,这个案子不能立。
王晓云说:这个材料在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看了,这些证据可以提供。
郭海忠又和王东勋通话说:人家王局长说材料都有,没有的也能补,证据不全可以让赵洪斌指导取证。虽然没有人亲眼看见许宁散发检举信,但委员看到的举报信和从许宁身上搜出的检举信是一样的,就能间接证明许宁是散发传单的人,那他就够罪了。
过了一会儿,王东勋打电话给郭海忠:已经和王晓云商量好,王晓云要到外地去向参加两会的人员取证,因为细河分局拘留许宁到星期天就要到期了,所以只有两天的时间。
郭海忠表示:如果代表委员能够证实,逮捕许宁就没有问题。
听说王东勋要到北京,郭海忠让王签发一张逮捕证放在刑事审判庭。如果拿到证据了,就逮捕许宁,如果拿不来证据,就等于没签。
当着王晓云的面,王东勋签发了对许宁的逮捕证。
赵洪斌问:“如果证据拿来捕人,休息日找不到人咋办?”
王晓云说:“找我!”随后,王晓云给海州公安分局局长王会林打电话,让王派警察逮捕许宁。
那么,海州法院是如何指导当事方律师取证的呢?2005年4月8日下午,王晓云律师赵惠良找到赵洪斌,问这个案子怎么办好?赵回答:诉状中案发地是沈阳,许宁居住地是盘锦,法院没有管辖权。许宁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你把诉状拿回去,把许宁的住所改成万家灯火,星期六之前把许宁散发的证据给我。
关于许宁“散发”举报信的证据,赵惠良建议,让王晓云提供线索去取证,最好把时间提到起诉前。
根据王晓云提供的线索,赵惠良向辽宁省政协委员邢鹤林取证。那么,邢鹤林的证言又是如何取得的呢?
在王晓云律师赵惠良、郭海环出证前,王亚忱给邢打电话:“老邢呀,你来我家一趟。”随后王亚忱派车去接。
到家后,王晓云在场,王亚忱让邢看王晓云拿出的一张举报王晓云、王晓刚违法违纪的信。
王晓云说,邢叔,你就按举报信上的内容给出个证。
邢:(辽宁省)政协会我没参加,你举报的事我不知道。
王晓云:你就按举报信的意思给出的证,你到过政协会场,你去没去谁会知道,举报信你都看了,你就按举报信的内容给出个证明。
邢:这玩意出证干啥?
王晓云:有点用,你就按举报信上的内容出吧,对你也没啥。
邢:我真没参加会,按这个传单咋出啊?
王晓云:你就说上沈阳有点事,到政协委员驻地去了,看看朋友,就按举报信的内容出证。
邢:按举报信上的内容不能出证。
邢从王亚忱家出来不到一小时,律师就到邢家取证了。邢出了证言,“但这个证的内容是不真实的情况”。
紧锣密鼓的安排之后,2005年4月8日,海州区法院批准逮捕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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