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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机终现
案件终于出现了变化。
2008年1月16日11点,许霆的代理律师正式签收了一份编号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五号的刑事裁定书,这份整整一个星期前(1月9日)由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裁定书裁定,“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称,就他个人近年接触的刑事案件,由广东省高院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的,“有,但是不多”。
许霆的律师随后表示二审将作无罪辩护,并提出取保候审。1月24日,被告知许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取保候审。
面对结果,许父说自己很平静,他买了几本法律书籍不停地研究,再采访他时,他开始会“熟练”地告诉你,许霆只是“非法占有”,绝不是“秘密窃取”,因为他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条件”。
与此同时,正在省会广州召开的广东省两会上,省级司法机关的一把手纷纷发表看法。
1月17日,时任省高院院长吕伯涛接受采访时表示,许霆案要看到它的特殊性,省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让这个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我很理解一审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时的难处”,吕伯涛说,“这个案子确实有很多的特殊性。”
1月21日,时任省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接受采访时表示,银行对取款机的监管存在漏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会让广州市检察院对此进行了解,如果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就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允许被告人可以利用这个漏洞多次窃取银行的钱财”。
至于案件本身,张学军说,“从法律上讲,中院的判决是没错的,而且它取的是最低刑期,没有判最高的死刑。”
面对高官表态,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第三天就在其博客上作出强硬回应,“‘大家’只是普遍觉得原审判得过重!重审应该在量刑上考虑从轻判处云云。这对处于风口浪尖的许霆本人是否意味着新的更大的不公平呢?难道许霆案件这些日子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在一两天内悄然变身为原审定性没问题,只是判刑过重这么简单了么?”
与刚开始只是简单复制采访内容相比,吴义春的博客形式上开始大篇幅出现图片、音频等,内容上除了发布案情每一步消息,还不时对案件加以评论。
同样在1月17日,法院系统的官方报纸《人民法院报》A5版刊登两篇共6000余字的长文,一篇《失灵柜员机取款案的民法分析》,一篇《我们应否需要水浒语境下的正义》,专门讨论许霆案。后者写道“如今许多人受过银行服务恶劣的气,就认定银行没有好东西,因而认定许某行为符合反抗正义”,“但是我们不能祈求以水浒方式去实现公正,因为水浒正义是非法治正义,不可能持续、准确和公平”。
随即有律师在博客上发文,称其是“霸道、感性的《人民法院报》”,并称“我等非水浒好汉,许霆非宋江”。
引人关注的重审
在新春后召开的广州市两会上,广州市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发表了各自对许霆案的看法。
2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表示,许霆案是一种新类型案件,法学家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研究,目前主要是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许霆案是刑事案件,一种则认为其属于民事案件。“立法均滞后于现实,成文法实践在前,这种新类型案件十分值得研究。通过探讨研究许霆案,我国的法律得到不断完善,过去的立法不断得到补充,这是一件好事”。当有记者询问吴树坚对此案的看法时,她选择沉默,“我如果现在说了,就是违法。”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武第二天下午表示,经过调查,检察院认为许霆案中“银行有失误,但达不到渎职犯罪的程度”。陈武还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而商业银行并不属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属范围。
同一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许霆辩护律师发出了出庭通知书,告知该院受理的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一案,定于2008年2月22日(今日)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补充了相关材料,但仍将以盗窃罪起诉许霆。
昨日中午,许父4个月内第五次来到广州,参加重审。他开始对很多采访表达出些许厌烦情绪,加以拒绝。他会告诉你拨打他身边的座机以节省电话费,他甚至表示,为了推动法律的进展,他把自己的儿子当成一个牺牲品,“我才是这个案件中最大的受害人,除了时间,光打官司的钱就花了6万多元”。
广州市商业银行和广电运通拒绝一切媒体的采访。他们只是简单表示自己才是“受害人”。
许霆的两名辩护律师则坦言自己确实从此案中受益,一名律师承认案件让他们“名声大了”,但强调“最受益的是律师这个职业,通过媒体得以展现”。另一名律师则搬进了律师所里刚空出的一间办公室。相比原来没有窗户的那间,新办公室宽大的窗户可以把天河风景尽收眼底。
无论结果如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的重审将吸引各方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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