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家货代公司要运输一批煤炭,他们和自称海运公司的副总签订了运输合同并当场支付了12万元的定金,可是到了约定的期限,海运公司却没有提供船只,给货代公司造成数百万的经济损失。让货代公司更为意外的是,海事法院审理此案后确认,海运公司对货代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将海运公司告上法庭,原来与货运代理公司签订合同的是自称海运公司副总经理、驻津办经理的李宏。李宏向货代公司出示了海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及名片,货代公司随即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将人民币120000元的定金支付给该人。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合同中显示的海运公司签章系合同专用章,而被告经主管机关备案合法使用的公章却不包括该合同专用章。法院认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均系复印件,存在以其他方式获取的可能性,而且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仅是证明法人资格及纳税主体的文件,不同于公章、空白合同书、授权书等授予代理权的依据。
有人问:公章是依据,合同上有合同章呀?没错,问题在于该合同章不是合法使用的公章,国家规定企业必须进行公章备案。海运公司已将其公司印章依法进行了备案,对他人非法刻制及使用印章的行为则不具有过错。
李宏提供的名片是可以随意印制的,不能证明该个人是海运公司的员工,而海运公司在庭审中也否认其签订过货代公司所主张的合同。李宏海运公司的授权,其持有依据存在瑕疵,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得到海运公司事后的追认,因此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海运公司对货代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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