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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维修中心员工及同伙分别被判刑
一汽车维修中心员工为谋财,竟伙同他人将客户送修的汽车进行人为碰撞,后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理赔款4万余元。河东区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对该员工及其同伙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对该员工涉及的另一起保险诈骗罪一并作出判决。宣判后,几人不服,于日前上诉至市二中院。
河南省男青年侯某是本市一家汽车维修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9月8日,侯某纠集另一家汽修中心的张某、杨某,与本市男青年王某一起,在侯某单位利用客户送来维修的奥迪车和宝来车进行人为碰撞,由侯某坐在宝来车内踩刹车,杨某驾驶奥迪车两次撞向宝来车。翌日凌晨,在河东区卫昆桥上,由张某驾驶奥迪车再次撞向宝来车的尾部,制造了两车追尾的事故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伪造。随后,张某用王某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由杨某冒充宝来车司机,王某冒充奥迪车司机,向民警谎称该事故是正常的交通事故。交警经过现场勘查,认定系奥迪车追尾,负全责。后侯某以奥迪车主陈某已授权其领款的名义,于同年11月1日从保险公司骗得理赔款4.2万余元,杨某分得赃款500元。经保险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于2007年4月26日,将杨某、张某、王某抓获归案。同年5月15日,侯某被河南省公安机关抓获。羁押期间,杨某揭发检举了侯某涉嫌的另一起保险诈骗罪的事实。
法院另查明,侯某曾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为该车投保。之后,侯某伙同本市无业男青年鲁某驾驶该车,在河北区月牙河边一条小路上,故意撞向路边的水泥墩,制造交通事故。当交警赶到现场后,二人谎称鲁某是肇事司机,在交通队骗取了单方事故的事故认定书。后由侯某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获赔款4.98万元据为己有。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00元;犯保险诈骗罪,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张某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5000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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