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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本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学生儿童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开始实施。
据介绍,该通知所称学生儿童是指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统称托幼机构,下同)的儿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儿童,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申报缴费期
通知规定,学生儿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1月份,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中2007年底在校就读的学生儿童缴费期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学生儿童参保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学校、托幼机构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和基金征收工作。
申报程序
学生儿童参保时,学籍身份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认定,并填报相关申报核定表,对于符合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学生,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缴费规定
新入学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一次性缴纳本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本人应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普通中小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每年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
结算方式
通知规定,参保学生儿童患病,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治疗门诊特殊病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学生儿童经批准转外埠就医或者在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报销时,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归集医疗费用单据,并按照规定汇总统计后,统一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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