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开发区工商局对辖区内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专项检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达到了100%,但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仍需留意开发商附加的格式条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履行纠纷,开发区工商局首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使用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销售资质、文本合同内容、格式条款内容、广告宣传内容等。
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天津万泰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合同文本30份。根据检查情况来看,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率已达到100%。
检查人员发现,被抽查的合同中均存在或多或少的格式条款。其中可能涉及侵害购房者权益的主要是商品房交付日期内容,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约定予以延期”,这种约定实际上很有可能使消费者在遇到开发商所谓的不可抗力时,自身利益受侵害。对此,工商部门建议在今后示范文本的推行过程中,应结合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减少格式条款的使用量,特别是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性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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