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报道了本市实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消息,读者询问加班费等是否列入最低工资标准,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据悉,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之后,不得低于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对用人单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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